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培育引进新兴产业 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加快壮大瑞安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功能区党委、管委会,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直属各单位:
《培育引进新兴产业 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加快壮大瑞安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2日
培育引进新兴产业 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壮大瑞安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中国制造2025”,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意见》(国办发〔2017〕4号)、《浙江省全面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行动计划》《浙江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行动计划》《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培育引进新兴产业 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加快壮大温州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温委发〔2018〕5号)精神,通过培育新动能,加快实体经济振兴,推动瑞安迈向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全社会创新活动
1.提升创新服务水平。大力发展各类公共创新载体,鼓励支持全市企业争创省级及以上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创新载体。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000万元奖励,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给予500万元奖励,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800万元、300万元奖励,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0万元、250万元奖励,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100万元奖励,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5%以上和3%-5%两个档次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补助。经认定的企业自主的省级及以上创新载体,按照每年为瑞安其他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合同执行额,给予超出300万元部分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企业研发的设备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的,按省奖励的100%给予再奖励。对被认定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技术创新项目的,完成后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3.鼓励推进品牌建设。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的,分别每项给予企业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给予企业一次性50万元奖励。新获得温州市长质量奖的,在温州市奖励基础上再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新获得瑞安市长质量奖的,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
4.支持建设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和支持国内外大院名校(包括军队院校和科研院所)、跨国公司、央企、民企及院士、“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才及其团队等在瑞布点或合作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营业收入的15%、固定研发人员占总人数的30%以上、研发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0%的新型研发机构。对列入温州市年度评价前十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给予20%、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对特别重大的创新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扶持。
二、积极培育新兴产业
5.聚焦重点产业领域。把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高端化和高成长型生产性服务业作为构建未来瑞安产业结构的重点方向(以下简称“三大产业领域”)。突出引进和布局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文化创意、清洁能源、智能装备、新能源汽车、新材料、海洋新兴产业、激光和光电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支持对十大重点传统制造业形成支撑并有力催生迭代式创新的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着力培育创新能力强、投入强度高、人才密集、具有裂变式发展和爆发式增长特征的软件和信息服务、科技服务、设计服务、检验检测、人力资本服务、现代供应链等生产性服务业。
6.突出支持重点产业项目。围绕“三大产业领域”重点产业,对列入温州市以竞争性分配方式遴选的产业项目加以重点扶持,按照温州市有关奖励政策标准(每个项目三年内税务部门认定的实际研发投入不得少于1000万元,按照项目三年内实际研发投入的2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0万元)执行。
7.加速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对新设立、新引进或原非法人转独立法人的国内外知名研究开发、创意设计、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人力资本等专业服务机构,经认定,自设立(引进或转法人)年度起两年内给予财政奖励(奖励额度按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50%的标准确定)。积极培育有能力提供研发设计、供应链管理、检验检测、节能环保、信息化、运行维护、智能制造等解决方案的企业,对列入温州市以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资助的总集成总承包项目,每个项目按照合同执行完毕金额的2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对年度新增地方综合贡献50万元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服务公司、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给予财政奖励(奖励额度按其新增地方综合贡献50%的标准确定)。
8.培育发展文化创意设计产业。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获德国IF奖、红点奖、美国IDEA奖、日本优良设计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中国设计智造大奖、红星奖、浙江好项目等奖项的项目在瑞产业化的给予财政奖励(奖励额度按项目投产首年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总额确定)。十大重点传统制造业企业与境内外知名工业设计管理机构达成一年及以上深度合作合同,且每年实际业务发生额在50万元以上、带动产品销售1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按设计服务费实际发生额的20%给予制造企业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传统制造企业改造提升
9.支持企业融合发展。对获得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试点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温州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试点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列为工信部两化融合贯标试点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取得工信部两化融合贯标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列入省上云标杆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10.支持企业智能制造。对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智能生产线(含管理系统)、智能装备(含工业机器人)等智能制造项目按实际投资额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智能制造重点(示范)项目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具体按《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17〕194号)执行。
11.支持企业“机器换人”。对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发生的投资额,给予5%-17%的补助,单个技改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机器换人”技改重点项目补助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及年全员劳动生产率提高情况,在原技改补助率上提高补助2%-5%,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制鞋行业技改(“机器换人”)项目补助条件降低至50万元,补助标准提高2个百分点。具体按《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技术改造项目(机器换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15〕59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制鞋行业“机器换人”技术改造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瑞政办〔2016〕81号)等文件执行。
12.支持企业实施境内外并购。瑞安企业成功并购拥有核心技术、重大发明专利和知名品牌的国内外企业(含研发机构和孵化器),并取得目标企业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控制权的,所发生的委托尽职调查、法律咨询、会计评估等费用给予50%、不超过200万元的事后补助。对上述并购行为发生的境内外银行中长期本外币贷款给予50%的贴息补助,单个项目贷款贴息限补贴两年,累计补贴不超过500万元。其中核心技术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公布的技术,重大发明专利是指符合在国际上具有领先水平的处于保护期内的发明专利,知名品牌指“世界品牌500强”和“中国品牌100强”。
13.支持制造企业服务化发展。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鼓励制造业龙头企业将研发中心、技术平台、工业设计部门、个性化定制部门、营销部门、物流部门、工程总包模块、云平台等分离,设立独立法人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分离后享受工业水电气价格。对分离新设给予财政奖励(奖励额度按其分离新设过程中发生的不动产过户费、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总额确定)。三年内对分离新设的服务业企业给予财政奖励(奖励额度按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50%的标准确定)。
14.支持企业提档升级。新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培育企业和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奖励。对首次由规下升规上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领军和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土地出让起始价按不低于工业基准地价的70%执行,技改项目补助执行原有标准上再增加2个百分点。
四、大力集聚重点产业平台
15.支持创新载体向重点平台集聚。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1000万元资金,专项重点支持瑞安塘下新区、瑞安安阳中心城区、瑞安滨海新区、瑞安江南新区、瑞安经济开发区等平台(以下简称“五大平台”)争创省级及以上各类创新载体。该资金以结果导向为原则,采用竞争性方式分配至“五大平台”,并实行专项评估考核。
16.支持创新型项目向重点平台集聚。“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及境内外上市企业直接投资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项目和区域性、功能性总部机构入驻“五大平台”的,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在“五大平台”新建自持自用楼宇的(不分割产权),均可参照浙南科技城新型产业用地(M0)政策。符合本政策第13条要求的分离新设服务业企业,在“五大平台”新建自持自用办公场所的(不分割产权),参照浙南科技城新型产业用地(M0)政策。
17.支持创新型人才向重点平台集聚。ABC类人才领衔的项目入驻“五大平台”的,给予两年按实际租金的全额补贴,涉及新建自持自用楼宇的(不分割产权), 参照浙南科技城新型产业用地(M0)政策。“五大平台”内项目急需和紧缺人才可在市级现有领军人才认定评定标准上放宽年龄、学历、职称等条件。领军人才落户“五大平台”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重大人才工程,同等条件下市级重大人才工程优先给予支持,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可享受全市公办学校优先照顾入学。
五、推动多元化创新投资
18.鼓励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对在本地注册登记的成功上市企业,增加奖励额度,给予总额最高不超过1100万元奖励,挂牌新三板的奖励100-200万元,挂牌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的奖励30-50万元。对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实行3年财政奖励扶持政策。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新增用地出让起始价按不低于工业基准地价的70%执行。具体政策按照瑞安市鼓励对接资本市场有关规定执行。
19.加大对投资(基金)类企业的扶持力度。对在瑞注册的投资(基金)类企业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后,给予其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90%的资金奖励;对在投资(基金)类企业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自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后,给予其个人形成地方综合贡献90%的资金奖励。具体政策按照《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投资(基金)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瑞政发〔2016〕50号)执行。
20.努力畅通多元化资本对接通道。将银行新增“三大产业领域”企业“首贷”情况纳入政府财政资金存放考核指标。对银行机构按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余额、保险公司按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承保余额全年增量的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风险补助资金,风险补助金专项用于对冲风险弥补损失,在贷款或承保发生损失后按损失额申请兑现。政策性银行通过商业银行以优惠利率转贷给瑞安市域内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每年按月均贷款余额的0.25%给予政策性银行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三大产业领域”符合条件的成长型、创新型企业引入外部资本、吸纳风投资金的,优先纳入上市培育梯队。
21.帮助降低企业创新风险和融资成本。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的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专利保险等科技保险类产品,按年度保费总额给予50%、不超过10万元的保费补贴。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入信保基金业务,享受担保费率下浮10%-30%、风险警示触发条件从逾期贷款率2%提高到3%、暂停业务触发条件从逾期贷款率4%提高到6%等政策。对企业为实施市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而使用金融机构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给予不超过实际付息的50%、最高30万元的贴息补助,贴息资金采用总额控制和后补助方式,每一项目连续贷款两年及以上的累计贴息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六、加快建设新动能人才队伍
22.培育中高端产业人才队伍。进入到ABCD类人才创业企业工作、符合人才公租房申请资格的人才优先落实人才公租房(50-60平米)。对当年新上市的制造业企业,给予2个40万元的人才购房补贴名额和2个人才义务教育阶段子女优先照顾入学名额,优先照顾入学名额当年有效,购房补贴在人才购房时落实。
23.支持企业培养创新人才。安排财政资金奖励年度实缴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开展人才培训,奖励采取分档分配法。财政奖励的额度按从事研发岗位的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生和20万年薪以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两类人才的工资薪金收入形成地方综合贡献的60%,再乘以(分档比例×70%+增幅30%)计算。其中对地方综合贡献1亿元(含)-10亿元的,按100%分档;对地方综合贡献4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80%分档;对地方综合贡献4000万元以下的,按50%分档。
七、高度重视新动能招商选资
24.突出招引新动能重点项目。“三大产业领域”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亿元(外资项目1000万美元)、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增产业项目(不含产业园区类项目),按照温州市有关奖励政策标准执行。“三大产业领域”落户“五大平台”、对全市产业发展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项目,平台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扶持措施。
25.加大招商项目支持力度。新引进招商引资工业项目投资者,在瑞安市注册成立新公司之前在瑞安市已有老企业为领军和高成长型工业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且老企业的直接控股股东(股份占50%以上)与此新设企业相同的,该新设企业视同领军、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本市制定的优惠政策。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中所指企业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瑞安市范围内的企业,除另有约定外均以独立法人计。房地产、贸易型企业(项目)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指出外,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补对象。
2.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补。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有明确允许的除外)。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瑞安市级获得财政奖补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补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补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补差额部分。对新设企业的奖补以其设立年度起两年内对地方综合贡献总额为限,另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3.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世界500强”是指《福布斯》世界 500 强排行榜的上榜企业,“中国500强”是指《财富》中国 500 强排行榜的上榜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是指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企业排名,中国服务业500强是指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企业排名,均以上年度或当年度公布名单为准。“对地方综合贡献”均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规费除外)。“贷款贴息”指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贴息。“以上”均包含本数。有关ABCDE类人才和领军人才参照瑞安市人才政策执行。
4.关于政策的执行职责。本政策中涉及的各类奖补,按照行业“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各职能部门牵头实施(具体分工职责见附件)。符合“一事一议”条款的奖补项目,由责任单位负责提出。财政部门负责建立资金奖补联合审查机制。
5.关于文件的施行。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暂定两年,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原有文件尚在有效期未明确废止的,仍然继续执行,同一事项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附件:执行责任分工表
附件
执行责任分工表
序号 |
条款对应的工作内容 |
责任单位 |
责任类型 |
一 |
强化全社会创新活动 |
||
1 |
提升创新服务水平 |
||
(1) |
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奖励和本条列举的相关企业自主省级及以上等创新载体奖励 |
市经信局 |
受理 |
(2) |
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奖励和本条列举的相关企业自主省级及以上等创新载体奖励 |
市发改局 |
受理 |
(3) |
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奖励和本条列举的相关企业自主省级及以上等创新载体奖励 |
市科技局 |
受理 |
2 |
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
||
(1) |
首台(套)产品奖励、优秀工业新产品奖励、技术创新项目奖励 |
市经信局 |
受理 |
3 |
鼓励推进品牌建设 |
||
(1) |
主导制定标准奖励、“浙江制造”品牌认证奖励、市长质量奖奖励 |
市市场监管局 |
受理 |
4 |
支持建设新型研发机构 |
||
(1) |
研发经费补助和提请“一事一议” |
市科技局 |
受理 |
二 |
积极培育新兴产业 |
||
5 |
聚焦重点产业领域 |
||
(1) |
制订和发布“三大产业领域”产业年度指导目录 |
市发改局 (市经信局配合) |
制订细则 协助判断 |
6 |
突出支持重点产业项目 |
||
(1) |
“三大产业领域”重点产业项目奖励 |
市科技局 |
受理 |
7 |
加速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
||
(1) |
国内外知名研究开发、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专业服务机构奖励 |
市科技局 (市财政地税局配合) |
受理 |
(2) |
国内外知名创意设计等专业服务机构奖励 |
市委宣传部 (市财政地税局配合) |
受理 |
(3) |
国内外知名检验检测认证等专业服务机构奖励 |
市市场监管局 (市财政地税局配合) |
受理 |
(4) |
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本等专业服务机构奖励 |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地税局配合) |
受理 |
(5) |
总集成总承包项目奖励 |
市经信局 |
受理 |
(6) |
软件和信息服务公司、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奖励 |
市经信局 (市财政地税局配合) |
受理 |
8 |
培育发展文化创意设计产业 |
||
(1) |
工业设计中心奖励 |
市经信局 |
受理 |
(2) |
设计奖项在瑞产业化项目的财政奖励 |
市经信局 (市财政地税局配合) |
受理 |
(3) |
制造业企业购买设计服务的财政奖励 |
市经信局 (市财政地税局配合) |
受理 |
三 |
鼓励传统制造企业改造提升 |
||
9 |
支持企业融合发展 |
||
(1) |
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贯标企业奖励,省上云标杆企业奖励 |
市经信局 |
受理 |
10 |
支持企业智能制造 |
||
(1) |
智能制造项目、智能制造重点(示范)项目补助 |
市经信局 |
受理 |
11 |
支持企业“机器换人” |
||
(1) |
技术改造、“机器换人”补助 |
市经信局 |
受理 |
12 |
支持企业实施境内外并购 |
||
(1) |
境外并购补助 |
市商务局 |
受理 |
(2) |
境内并购补助 |
市经信局 |
受理 |
13 |
支持制造企业服务化发展 |
||
(1) |
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奖励 |
市经信局 |
受理 |
(2) |
制造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奖励 |
市经信局 |
受理 |
(3) |
制造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业水气价格 |
市公用集团 |
受理 |
(4) |
制造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业电价格 |
市供电局 |
受理 |
14 |
支持企业提档升级 |
||
(1) |
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隐性冠军企业奖励 |
市经信局 |
受理 |
(2) |
企业规下升规上奖励 |
市经信局 |
受理 |
(3) |
领军和高成长型企业优惠政策 |
市经信局 |
受理 |
四 |
大力集聚重点产业平台 |
||
15 |
支持创新载体向重点平台集聚 |
||
(1) |
平台争创创新载体竞争性奖励,并实行专项评估考核 |
市科技局 |
制订细则 受理 |
16 |
支持创新型项目向重点平台集聚 |
||
(1) |
创新型项目落户“五大平台”的“一事一议”政策 |
平台管理主体 |
受理 |
(2) |
“五大平台”相关新建楼宇参照浙南科技城产业用地(M0)政策 |
平台管理主体 |
受理 |
(3) |
制造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企业在“五大平台”新建楼宇参照浙南科技城产业用地(M0)政策 |
平台管理主体 |
受理 |
(4) |
M0产业用地政策 |
市国土资源局 |
具体执行 |
(5) |
M0产业用地类型论证 |
市住建局 |
组织认定 |
17 |
支持创新型人才向重点平台集聚 |
||
(1) |
创新型人才领衔项目入驻“五大平台”租金补贴 |
平台管理主体 |
受理 |
(2) |
涉及新建楼宇参照浙南科技城产业用地(M0)政策 |
平台管理主体 |
受理 |
(3) |
M0产业用地政策 |
市国土资源局 |
具体执行 |
(4) |
M0产业用地类型论证 |
市住建局 |
组织认定 |
(5) |
制订“五大平台”人才认定条件放宽具体条件,落实“优先”政策 |
市人才办(牵头) |
制订细则 受理 |
五 |
推动多元化创新投资 |
||
18 |
鼓励企业对接资本市场 |
||
(1) |
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奖励 |
市金融办 |
受理 |
(2) |
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用地政策优惠 |
市国土资源局 |
受理 |
19 |
加大对投资(基金)类企业的扶持力度 |
||
(1) |
投资(基金)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奖励 |
市金融办 (市财政地税局配合) |
受理 |
20 |
努力畅通多元化资本对接通道 |
||
(1) |
修改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考核办法 |
市财政地税局 |
修改细则 |
(2) |
制订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和保证保险承保风险补助、政策性银行补贴具体办法 |
市金融办 (市科技局、人行瑞安市支行、银监瑞安办事处配合) |
制订细则 受理 |
21 |
帮助降低企业创新风险和融资成本 |
||
(1) |
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和重大科技专项贷款贴息 |
市科技局 (市金融办、银监瑞安办事处配合) |
受理 |
(2) |
制定信保基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办法 |
市金融办 |
提出方案及实施细则 |
六 |
加快建设新动能人才队伍 |
||
22 |
培育中高端产业人才队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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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条款人才、新上市制造业企业人才公租房、购房补贴、义务教育阶段子女统筹安排等奖励 |
市住建局 市教育局 (市人才办配合) |
受理 |
23 |
支持企业培养创新人才 |
||
(1) |
高新技术企业人才培训的财政奖励 |
市科技局 (市财政地税局、市国税局配合) |
受理 |
七 |
高度重视新动能招商选资 |
||
24 |
突出招引新动能重点项目 |
||
(1) |
新增内资产业项目的财政奖励 |
市招商局(经合办) (市财政地税局配合) |
受理 |
(2) |
新增外资产业项目的财政奖励 |
市商务局 (市财政地税局配合) |
受理 |
(3) |
新落户“五大平台”招商项目“一事一议” |
平台管理主体 |
受理 |
25 |
加大招商项目支持力度 |
||
(1) |
新设企业享受领军、高成长型企业优惠政策 |
市经信局 (市招商局〈经合办〉配合) |
受理 |
(2) |
新设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
市科技局 (市招商局〈经合办〉配合) |
受理 |
附则 |
|||
(1) |
配合提供本政策意见涉及的法人注册信息 |
市市场监管局 |
提供数据 |
(2) |
建立资金奖补联合审查机制 |
市财政地税局 (牵头) |
制定细则 |
(3) |
重新梳理审核原有各类产业政策 |
市政府办公室 |
审核梳理 |